重庆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
(经2020年12月31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专利代理师协会。本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缩写为CQP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内设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组成的自律的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提高会员的职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展行业内外的交流和合作,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麒麟D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障和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
(三)总结交流经验,拓展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六)研究、制定和完善行业的行为规范;
(七)建立专利代理诚信平台,接受公众的监督;
(八)参与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九)调解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组织行业间的交流;
(十一)积极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单位会员为重庆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经批准备案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
(五)本会个人会员为获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以及重庆辖区内在专利代理领域有突出贡献的省(直辖市)、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取得了《专利代理资格证书》但未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遵守专利代理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师行业规范和准则,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及监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原则上不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方式的奖励:
(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确定产生,其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且在本领域内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聘任产生且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落实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协会工作与党支部工作的具体衔接;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六)讨论一般性事项或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应当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定应当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具体承担本会财务管理、公章管理及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立专职秘书长1名,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确定选举负责人候选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及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建立党员活动室和设立办公场所等提供必要的场地,确保党组织与协会同址办公,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费按照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